农村土地承包法新修:农民进城落户,可保留农村承包地

《财经》记者 熊平平|文 编辑|朱弢  

2018年12月31日 10:10  

本文1556字,约2分钟

新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不得将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承包地强制收回。至此,农民进城落户仍可保留农村承包地,获得正式法律保护。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顾严对《财经》记者表示,“这个改动非常重要,解决了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因为,原来很多地方农民一进设区的城市落户,当地就将承包地收回。现在是调过来了,农民自愿,可以不交。”

修改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原版法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顾严所说的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正是指上述法条,这成为很多农民不愿进城落户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成为了阻碍中央政策文件落地的一个障碍。

为了推进城镇化发展,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三个条件。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又进一步重申,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但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是上位法规定的,位阶更高,部分地方强制收回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可视为“依法办事”。

据顾严团队对不愿在城市落户农民的访谈,在不少农民的意识中,“你们城里人现在忽悠我们农民在城市落户,就是为了抢我们老家的地。”

新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删去了上述条文,将“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写入法律,还强调,“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对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修改后意味着,进城农户可自主选择如何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可以自愿、有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者有偿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村民,但如果不愿意这么做,还想保留承包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也肯定了上述条文修改的正面意义,他告诉《财经》记者,修改后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在承包期内,即使承包人由于各种原因户口进城,但是承包地不收回,有利于使承包合同关系得到稳定,减少纠纷。“此外从承包人的角度来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对土地的投入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包括土地流转的有序。”王才亮说。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专家亦向《财经》记者透露,“该条款的修改,农村作为蓄水池的作用仍然没有消失,社会稳定的基石在农村。农民在城里待不下去了,还有农村的一亩三分地,有退路。”

但上述专家特别强调,农民一定要拿到国家正式颁发的农村承包地确权证书,否则也会在实践中存在失地风险。

新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但对于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家庭是否也可以自动延期三十年?

王才亮认为,对于全家都落户的农民,上述保留权利应该仅在承包合同期限内,不能延续。但上述专家表示,目前还难以确定,需要全国人大、农业农村部等出台具体法律释义进行解释。

对此,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表示,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做一个标准的法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