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孙洁:加大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政策优惠力度

《财经》记者 王晓霞/文 王延春/编辑  

2019年03月04日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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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个人购买的其他保障性年金保险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逐步将试点区域扩至全国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实施十月有余,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向《财经》记者表示,目前试点效果并不明显,建议将个人购买的其他保障性年金保险纳入试点范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并逐步扩大在全国的试点范围。

为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年6月,税延养老险正式对外销售。购买者每人每月可享受最高1000元、每年最高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递延额度。

“根据同业交流数据,2018年共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业务,累计实收保费约7000万,承保件数约4万件。”孙洁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发挥第三支柱作用、服务民生和促进实体经济方面的应有效果未充分显现。

试点政策存在三大问题待解

孙洁向《财经》记者表示,试点政策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销售、运营流程三个方面:

产品方面,她认为,一是税延优惠政策目前适用的产品品种较为有限,市场上有大量可切实解决客户养老难题、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优秀年金保险产品,但并不能享受到税延政策,导致税收刺激效果未能达到预期。

二是税延额度和领取阶段的减税力度均过小,导致产品的吸引力不足。

按相关规定,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孙洁表示,“6%或1000元每月的抵税额度对中高收入人群的吸引力显得尤为不足;领取阶段税率较高,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投保人而言节税效果更加有限。”

“销售方面,税延养老险产品目前仅在上海、苏州工业园区和福建(含厦门)三个地区试点,未在全国大范围铺开,销售范围受到较大限制,仅有极少人群能享受到该项政策福利。”她说。

此外,在运营流程方面,该产品后续运营主要依托于中保信平台,凭证生成、客户信息保全等操作流程较为复杂,需要保险公司、投保人及投保人所在单位之间的配合,增加了投保人的操作难度,使投保人的节税体验大打折扣。

扩大试点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为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孙洁建议,扩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适度提高税收优惠力度,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该项政策福利,使其为提高国民老年生活水平、实现老有所养做出更大贡献。

“按照国际经验,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往往会激发居民配置养老保险的热情。例如,美国税收递延政策广泛适用于个人购买的年金保险,并推动年金保险在 1971 年至 1982 年年均 20%以上增长。”她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保障性年金保险给予一定额度内的税收递延优惠。此外,可逐步扩大税延养老险试点范围,最终放宽至全国。

孙洁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税延额度和领取阶段的减税力度均过小,吸引力本身就不足,随着2018年个人所得税税基、税率政策的调整以及专项抵扣政策的出台,税延产品受到了较大冲击。

因此,她建议,适当提高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税收优惠额度,如:将目前的6%或1000元的最高抵扣限额提高到10%或5000元;将目前领取阶段7.5%(75%*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为3%,对重疾、身故或全残情况,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运营流程方面,她建议,加强中保信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衔接,设定自动认证,取消个人账户激活、取消个人税延凭证的出具,即客户投保成功后自动默认并进行抵扣,简化当前流程。

同时,税务部门可以组织企业人事部门和报税人员税延扣除专项培训,以增强企业组织员工参保的积极性,真正做大第三支柱。